今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发布对锂电池和人工石墨负极资料相关物项施行出口控制的决议。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法令》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实行防扩散等世界责任,经国务院同意,决议对下列物项施行出口控制:
(一)3A001 分量单位体积内的包括的能量不小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括电芯和电池组)(参阅税则号列:85076000)。
(一)3C901.a.1.压实密度不小于2.5 g/cm3且克容量不小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资料(参阅税则号列:28429040)。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法令》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请求答应。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产品的真实性担任,加强出口物项辨认,归于控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归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控制编码;不归于控制物项但参数、目标、功能等挨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归于控制物项”并填写详细参数、目标。对上述填写信息完好、精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品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今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发布对锂电池和人工石墨负极资料相关物项施行出口控制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