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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远东委员会各国对日本最终赔偿的方案意见不一,歧义迭出,迟迟不能达成共识而不能作出决定,在日本投降初期政治形势还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美国于1946年3月向远东委员会建议先制定一个临时赔偿方案,把日本用于战争的工业设施先行拆迁充赔一部分,等最终方案决定后再行结算。
该议案提交远东委员会后被采纳。远东委员会根据鲍莱所提供的临时报告,在1946年先后通过了十几项有关暂行拆迁赔偿的政策性文件,将日本的主要军事设施,如兵工厂,航空工业、所有轻金属以及合成橡胶和合成石油设备,都用于赔偿。在重工业方面,如造船工业和化学工业,远东委员会建议拆迁其生产能力的50%以上。1946年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各种充赔工业设施方案主要如下。
(1)海陆军兵工厂全部拆迁,但造船设备、制造肥料及燃料设备另行规定,消耗性军用品(如纱布、药品、食品)留待讨论最后赔偿方案时再定;(2)飞机工厂全部拆迁;(3)除1.5万吨年生产能力的铝延压设备以外的轻金属工业全部拆迁充赔。
(1)超过年生产能力2.7万部的工具机制造设备予以拆迁;(2)超过年生产能力350万吨的硫酸生产设备予以拆迁;(3)超过15万吨年生产能力造船设备及300万总吨位的修船设备予以拆迁充赔;(4)超过年产成品价值3250万日元(以1939年币值计算,约折合845万美元)的钢珠轴承制造设备拆迁充赔。
(1)超过年生产能力钢块350万吨、生铁200万吨的生产设备予以拆赔;(2)超过年生产能力8.25万吨的烧碱生产设备拆迁充赔;(3)超过年生产能力63万吨的纯碱生产设备予以拆赔;(4)超过21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设备拆迁充赔。
12月6日,通过了超过年生产能力277.5万吨的轧钢设备予以拆迁充赔的议案。
但临时赔偿方案又是纸上谈兵,远东委员会规定,这一方案必须等各同盟国对日本赔偿分配比例商定后方能付诸实施。但是,关于该怎么样分配赔偿份额问题,11国的代表磋商了几个月也没得出个什么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了一项有关拆迁赔偿的暂行指令。
这一指令于1947年4月正式发出,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在临时赔偿方案中所规定的超出保留和剩余设备中的30%先行予以拆赔,这部分物资分配给受日本侵略占领时受害最深的中国、菲律宾、荷属东印度群岛和英国当时所属的缅甸、马来亚、香港和北婆罗洲。
其中,中国分得50%,菲律宾、英国、荷兰共分得50%。拖至此时,即日本投降后的一年又八个月之后,对日索赔的实际在做的工作才艰难地进入了实施阶段。
远东委员会于1946年3月15日和1947年5月22日,分别对日本供赔工厂的选择作了详尽的规定,要求主要战争工业及辅助战争工业的设备必须尽先拆迁,拆迁的次序应为:首先拆迁日本财阀及各大工商企业团体所有的工厂;其次为日本人及日本政府、轴心国家的私人与政府的经营之工厂与设备,最后为中立国家个人与政府所有的工厂。
为进一步促进解决赔偿问题,1947年2月远东委员会通过《日本赔偿物资移交办法》,规定拆赔的设备一切拆卸、包装、运输、装仓等费用均由日本政府负担。赔偿设备均以机船舱面交货为原则,交货以后,运输回国费用由受偿国自理。
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其实就是以1945年9月6日批准的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为蓝本的。
在对日索赔问题上,仍然停留在原来的基点上,重申了于1947年5月8日通过的政策,没什么实质性的进展,也对制定日本赔偿最终方案没什么的推进作用。
之后,远东委员会在1947年8月14日通过了关于摧毁日本军需工业的决议,规定”一切基本与次要战争工业之机械与设备,划为赔偿”。
也就是在1947年以后,美国正紧锣密鼓地策划对日媾和,在对日索赔问题上不想再前进一步了。1947年7月11日,美国负责占领事务副国务卿希尔德林在远东委员会提出美国政府关于召开对日媾和预备会的建议,苏联代表团没有出席会议。事实上,由于美国政府的需要,欲扶植日本作为的力量来抗衡苏联和日益壮大的中国人,它已不想因赔偿问题而削弱日本实力,对日索赔,美国已由它日本投降初期的持较积极态度而转向消极甚至反对的(当然不会走向公开反对的一步上来)的态度。
美国态度的转变,实际上使对日索赔只能停留在先期拆赔的这一步上了,再想推进是十分艰难甚至是不大可能的了。
远东委员会在此以后也只是在禁止日本军事活动处置日本军事装备方面和审判日本战犯等事宜上尚能作出某些决议,如1948年11月尚通过了远东委员会关于进行对日贸易政策的决议等。
但此时,美苏对抗已经逐步明显,中国人的胜利已经在望,美国着手停止日本赔偿,用日本代替政府进行与人进行抗衡的部署即将付诸实施,对日索赔事实上已处于收尾阶段,或者称其为半途天折了也谓尝不可。
1947年夏美国建议召开对日和会的预备会议,因苏联的反对和中国(政府)的犹豫及其他几个国家虽表示原则同意但对条款态度从严等原因暂时搁浅。1949年9月,英、法协调后策划单独对日媾和,之后,在1951年9月,美国煞费苦心筹划四年之久的对日和会在旧金山召开(这方面情况第八章予以详述),签订了对日和约。1952年4月23日,远东委员会召开了最后一次会议,4月28日上午,也就是对日和约生效之日,美国国务院不顾苏联的异议而宣布:远东委员会已随旧金山和约的生效而同时结束。
1946年年底,鉴于远东委员会成立近一年,赔偿委员会(第一小组)也工作了10个月之久,但各国对赔偿分配比例几经讨论达不成共识,迟迟不能决定,所公布的临时赔偿方案也没有能制定出执行的具体办法等真实的情况,美国政府依据远东委员会的组织规章第三条中“美国政府应依照远东委员会的政策决定拟具指令,然后经适当的美国政府机构转达最高统帅。
最高统帅应负责实施此项代表远东委员会政策决定的指令”的规定,决定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先期拆赔,提出将远东委员会临时赔偿方案中的30%先行提出,给中国15%(即占先期拆赔设备总价值的一半),英、荷,菲各5%。
苏联代表未予赞同,当时亦未坚决反对,态度尚属缓和;英国从始至终坚持赔偿物资应包括日本在国外的资产,未获大多数成员国的支持;政府则表示欢迎,蒋介石特别对接受日本海军工厂用以充赔倍感兴趣,并多次过问接收日本残余军舰之事,以期扩充国民政府的海军力量。1947年2月,美政府发布第69号指令,传达远东委员会通过的《日本赔偿物资移交办法》,1947年4月,美国政府向盟军总部发布第75号临时指令,要求盟总执行先期拆迁计划。该指令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拆迁的原则,第二部分对办理此项事宜的手续作了规定。
由于先期拆迁充赔中中国占一半份额,国民政府获悉这一方案后,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立即成立了机械工具、造船、钢铁、化工、电力、轻金属等六个小组,按照盟总的规定进行有关申请手续,经过调研讨论后提出了要求日本赔偿的方案,六个小组分别提出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量、种类、重量详见下表。
方案中六类索赔的工业设施共计约482218吨,分配至国防部102053吨,资源委员会309150吨,交通部37880吨,经济部32470吨,教育部665吨。
对日本供赔偿的工厂的选择确定早在远东委员临时赔偿方案之前就已着手进行了。1946年1月,远东委员会指定了364所供赔的飞机制造厂、兵工厂及试验所;到6月份又增加到601所,其他造船业等工厂644所,共计1245所。
但后来到1948年底时,前者的601所减至486所,后者从644所减到484所,理由是其中的工厂供占领军需要或允许日本利用其制造肥料或食盐,其实就是美国对日本的政策变化所至。
日本投降初期,在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提出第一批赔偿计划时,盟军总部态度尚属积极,依据美政府的计划范围,指定了923所拨充赔偿工厂。
等美国政府的先期拆迁指令颁布后,这时盟军总部的态度有了变化,迟迟不肯拿出充赔工厂和设备的方案,经中国和其他盟国代表的多次催促,于指令颁发后的5个多月,即1947年9月,才指定了17所日本的陆海军兵工厂可以充赔,嗣后又增加了3所,但到1949年又减去2所。这样,先期拆迁的日本工厂仅有18所,且限于陆海军兵工厂;其他各业的工厂,包括支持战争的工厂在内,都没有触及。
这就是说,战后日本赔偿的日本国内拆迁物资仅此18所兵工厂的设备而已,与远东委员会临时赔偿方案中所公布的1000所左右相差甚远,与盟军总部自己先前公布的923所也相差十万八千里,只是一个零头而已!这种情形和结果不得不令人感慨万分。
在准备拆迁的有关工作中,中国代表团在日工作也是困难重重,处处遇到盟军总部的刁难,其困难之情形也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在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中中国驻日代表团的一份工作汇报材料中,列举了四方面的困难:
(1)调查工作的困难;(2)通讯联络的困难;(3)因拆迁政策不落实而致使具体工作上的困难;(4)实施拆迁工作时的困难。
“凡充赔偿之工厂,盟军总部不准盟国人任意前往参观,故其设备情形及生产能力,无法调查。一切资料仪能从旁搜集,且总部禁止日政府与盟国人员随便来往,致使从旁探所消息亦颇艰难。再查日方在投降时曾下令将所有重要资料烧毁,即在投降后所保留仅有之记录,亦均为美军搜提,加之各大都市迭遭空袭,图书杂志损失甚多,致使搜集参考资料益感困难。”
在远东委员会公布临时赔偿方案后,1946年秋,美国政府就邀请各国设一个驻日五人代表团,负责办理各国赔偿归还事务。中国于1947年1月即组团赴日进行拆迁赔偿的准备工作。1947年2月,盟总召开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同意各国代表团可以对它先期宣布的拆赔工厂进行参观调查,但规定调查不得径自行动,必须会同盟总有关人员进行。3月,中国代表团在盟总人员陪同下和其他同盟国代表一起参观了43座工厂。
如果说上述报告中所提及的情况尚属初期所遭遇的话,那么在后来先期拆迁方案公布和盟总宣布兵工厂拆赔时的调查工作所遇困难依旧如故。
1947年4月,美国先期拆迁指令发布,应该说可以从速安排参观调查,以利各受偿国申请,可是盟总就是一再找借口拖宕,不予安排。在各国代表团的多次要求下,不得已选了4所工厂(其中兵工厂1所,飞机制造厂2所,民营军需厂1所)作为选样,在5月27日至6月3日期间派员陪同各国有关人员调查参观。可参观后这4所工厂又没有列入供赔工厂名单。
1947年9月盟总在各国催促下提出了17所供赔兵工厂名单,在前两批赔偿设备处理事宜中,均不进行申请前的参观调查,而是先采取抽签的办法来进行分配,后来只安排了检验参观而已(按原规定,参观调查分两类,先是申请参观,其目的是调查了解设备概况以供选择申请时参考,然后是检验参观,即在申请及分配以后检视有关设备决定是不是取舍)。
1947年6月16日,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主席提出估价的计算公式,其由盟总赔偿组编目估价科科长尼古拉斯少校拟定,即:
V=(P-S)A/B+S式中,V——现时价值;P——购买时价格;S——废料价值或净余价值;A——将来使用年数;B——整个使用年限。
对此计算公式,中、法代表认为与德国赔偿时所用的不同,计算结果要高出许多。后推举中、澳、荷、法、加等国代表为小组会议委员,经讨论认为,这一公式最大差异有两点:
一是德国计算公式中不将废料价值或净余价值(S)列入;二是德国计算公式考虑到设备在战时过度使用,故将其折旧率按平时增加35%,而尼氏没有增加。经测算,同一设备,若用德国计算公式计算,其价值只为尼氏计算公式的58%。
但此时估价工作已进行,如另定算式,必然旷日持久,延误拆迁,各受偿国只好建议仍采用尼式公式,按其公式来计算中、荷、菲、美四国之间的分配率之用,不作最后结算赔偿物资之用。
此外,估价工作由盟总随时通知各国的受偿设备的数量和价值,但整个估价工作进展情况、供赔设备已否全部估价,总价值为多少,在拆赔工作中却始终未见公布。这就是说,先期拆赔设备只是在理论上中国得一半,而实际上执行得又是如何,难以论断。
此外,进行通讯亦很困难,当时日本对外交通尚未完全恢复,各国代表团邮寄信件十分困难,即使电信来往也颇费时日,这给中国驻日代表团与国内或华盛顿等地无法密切联络,消息隔阂,使工作效率受一定的影响等。
盟军总司令部指供先期拆赔的兵工厂计20所(后减为18所),按三批分配,中、英、荷、菲四国按3:1:1:1的比例分配。这三批物资中国接收的总价值按当时的折价为2200多万美元,其中,第一批为计件机器,价值为56269165日元(1939年日元价值,下同),折合约1462万多美元;第二批为试验设备,价值为628212日元,折合约18万美元;第三批为电气设备和剩余设备,价值为26771048日元,折合约696万美元。
第一批设备于1947年9月23日由中国首席代表吴半农在盟总赔偿组抽签分配。10月14日至12月12日派员检验参观,检验结果,决定接收机器6545部;嗣后作第二次检验,再予接收1142部,两次共接收7687部。后来因故有所改动,最后实际共接收7731部。
第二批设备盟总定名为试验设备,大多数只能供学校使用而已,于1947年12月16日抽签分配,1948年1月27、28日派员到东京第一陆军造兵厂检验,剔除其中残缺不全无法修理或无法利用的20件后,实际接收1690件,重量约735吨。
第三批设备的四国代表协商分配会议于1948年5月下旬开始,因关于发电厂分配问题中国和菲律宾争持不决,经过多次会议和磋商,半年后,即11月间才达成妥协,中国分得设备1437吨。
后因美国宣布停止拆迁,盟总于1949年6月将分配给国民政府的吴港电厂列入停拆的项目内,使分得的设备减至662吨左右,减少53.9%。第三批设备中还有剩余通用设备,于1948年9月下旬开始协商分配,直至1949年1月始告一段落,国民政府分得的设备计重19156吨,价值705万美元,后亦因美国决定停止拆迁,吴港电厂的200吨起重机被剔除。这样计重减为18353吨,价值减少至695.7万美元。
在第三批吴港电厂设备被停止拆迁时,已败退广州,南京已在4月23日被中国人民攻占,尽管国民政府接收委员会向盟总提出口头交涉和书面抗议,于5月26日辰皓团长亲自拜访盟军总参谋长,提出交涉,27日又去函要求迅速恢复吴港电厂及起重机的拆卸工作,但未能奏效。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在1949年以前向日本索赔的物资总价值约2200多万美元,与我国抗战损失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
依照盟总的规定,赔偿物资的拆卸、装箱均由日本政府负责办理,装箱后仍由日本政府负责运送至港口,并派员办理装船及移交事项;受偿国则负责派船来日本港口装运回国,等日方装船完毕清点无误后会同日方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并由盟总派代表签证,至此日方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盟总指定了横须贺、仙台、名古屋、大阪、吴港、佐世保六处港口作为赔偿物资的待运点。自1947年夏,国民政府即筹备理赔偿设备的运输工作。这年秋,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所属的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及交通部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运输处相继成立,并决定以上海、天津、广洲、厦门、青岛、基隆为运回设备的主要港口。
1948年1月11日,由国民政府赔偿委员会向招商局洽定装载赔偿物资的海康号轮船驶抵日本横须贺,这是战后11个同盟国中赴日运载赔偿物资的第一艘轮船。首批物资于1月16日装毕,计有453箱,1610吨,中午举行接收仪式后,便返驶上海。以后海浙、永兴等轮船相继赴日,平均每月有2艘到上述六港口装运,至是年10月,在这10个月中,共派轮船18次,将第一批、第二批的赔偿设备全部运回国内,使运输工作暂告一段落。
从1949年6月开始启运第三批赔偿物资,第一次运回物资660吨,因此时大陆已大部解放,于7月初运抵台湾基隆港,至9月底又运输两次,大约于是年底运输完毕。
顺便提及的是,在日本投降后,美、苏、英、中四大国接收了日本海军的残余舰艇。对这件事,国民政府十分感兴趣,当时,国民政府最关心的莫过于获得日本的军事装备,充实军力,以利内战。早在1945年10月11日,政府就向盟国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并令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洽商,经反复交涉,最后决定日本的残余舰艇由中、美、苏、英四国平均分配。
自1947年6月27日起,四国代表在东京分四次抽签。在前三次抽签中,中方共分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24艘,每次8艘。前两批分得的16艘开抵上海港,由海军少将方莹接受。第三批8艘开抵青岛,第四批开抵台湾左营港,由海军第三基地司令黄绪虞接受。其中,最大吨位3485吨,小者数百吨,总吨位不足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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